从传播学的角度,说服至少包含三种含义:首先,当受众被大众媒体上的信息或广告说服时,其态度会发生改变。由于暴露于大众媒体的广告面前,受众对某种产品的感觉会与以前有很大区别。其次,除了改变人们的态度,有意义的说服还会导致人们行为上的改变。比如,有位抽烟者阅读了报纸上关于抽烟损害健康的报道,对抽烟的态度发生了改变,决心戒烟。但这只是态度上的改变,还不能证明说服成功,还需要其行为上的改变,去真正实施大众媒体所建议的行动,尼古丁让人成瘾,几乎所有抽烟者都可以证明,真正戒烟绝非易事。最后,成功的说服不仅体现在态度上的改变和行为上的改变,最重要的是被改变了的行为能够持续相当长的时间,比如这位抽烟的人戒烟之后持续十多年都不再抽烟。上述三种含义结合起来形成了媒体信息的说服力。当某个广告产生这三方面的效果时,说明该广告对消费者有说服力,是有意义的、能够给企业带来长期经济效益的说服。如果某个广告只能在第一层面上产生说服效果,而在第二个层面,尤其是第三个层面上没有奏效时,说明该广告的说服力尚不到位或者力度不够。不能取得预期传播效果的广告肯定也不会为企业赢得可观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