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制度是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 税法(包括税法、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等) 的制定和颁布,税法的实施和解释,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的增减和调整,减税免税的确定等。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要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同时给地方政府处理税收问题以一定权限。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随着国家的整个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根据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改进。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凡属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属中央管理的权限,一律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各税的税法统一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施行。财政部负责制定各税收条例实施细则、解释税法和确定全国性的减免税。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体制的规定,因地制宜地确定部分减免税。除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免税,无权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