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相对主义是—种用相对主义观点认识和解释道德本质与道德判断的伦理学理论。与“伦理绝对主义”相对。断言道德观念和道德概念具有极端相对性和条件性,否认在道德发展中存在着具有普遍性的和规律性的客观因素,把同民族的习俗和风俗中的多样性和变动性绝对化。按其主要表现可分为两类:(1)从道德主体出发,把道德只看作是主体的意志、情感、需要的表现、道德价值完全以主体的赞成与不赞成的态度、快乐与不快乐、满意与不满意的主观体验为转移,从而否定道德的客观根据。任何是非、善恶的标准都被看作是主观的、相对的,甚至是任意的。这种相对主义常被称为主观心理主义的相对主义。(2)从社会、文化环境出发,夸大不同国家、 民族、社会文化的道德、风俗之间的差异性,否认道德的普遍规律,过分强调道德标准的相对性。这种相对主义亦称客观伦理相对主义或文化相对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相对主义观点可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智者普罗塔哥拉。近代霍布斯、曼德维尔、洛克也具有伦理相对主义思想倾向。伦理相对主义在现代西方伦理学中占着主导地位,并成为其重要特征之一。新实证主义、实用主义、存在主义以及各种形式的境遇伦理学,都是相对主义的极端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