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之德(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哲学-哲学-伦理学-中国伦理思想,中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的伦理观,与“合群之德”相对,是维护个体独立以利于群体权益的道德原则。梁启超指出“道德之立,所以利群”(《新民说·论公德》),但是“天下之道德法律,未有不自利己而立”(《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根据不同的对应关系,“利己之德”也分为不同的层次:个人相对于他人必然是有“利己之德”,“竞争权利,寸步不肯稍让”,才不至于放弃做人责权而无以自立;本族对于他族的“利己之德”,即“爱国保种之义”,才能使国民进步繁荣;人类对于禽兽的“利己之德”,人类“自贵知类之义”,才能主宰世界。梁启超在《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中指出,在人类社会的生存竞争中,“利己之德”有着积极的意义,“彼芸芸万类,平等竞存于天演界中,其能利己者必优而胜,其不能利己者必劣而败”,西方社会具备了利己之德,并使之成为政治民主、人群发达之基础。但中国自古以来视“为我”“利己”为“恶德”,这是违背人性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因为“人而无利己之思想者,则必自放弃其权利,弛掷其责任,而终至于无以自立”,所以有必要“发明杨朱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