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场流转(grassland transfer),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畜牧业-现代畜牧业经济,在不改变草场所有权和畜牧业生产用途的前提下,草场承包方在承包期内,通过出租、互换、转包、转让等传统形式或股份合作、信托等现代形式,将草场经营权或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流转要体现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拥有了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草原牧区实行了“草场共有、承包经营、长期不变”“草畜双承包”等政策,以家庭为单位的草地承包制度得到建立、巩固和完善,草场使用权流转现象开始在牧区出现。根据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牧民的土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正式有了法律保障,在农牧民成为独立支配土地经营权属的市场主体的同时,其土地权益得到了保护。该法规定,承包户是土地流转的主体,通过流转所产生的收益均归承包户所有。此后,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以此规范流转期限、方式、用途及市场中各主体的流转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