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府州县(Local City,Prefecture and County),历史学-中国历史-明史-典章制度,中国明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的以当地世袭酋长为土官土吏的地方行政制度。主要设于今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省、自治区。土官之名产生已久,但土府州县及土司制度,一般认为肇始于元,而定制于明。明土府州县的等级及设官如府、州、县,其官有土知府、土府同知、土通判,土知州、土州同知、土判官,土知县、土县丞、土主簿等文职官,另有土巡检、土驿丞等。土司依次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及蛮夷长官司诸等级,所置各使、长官为武职官,其他还有苗民官、千夫长等。宣慰、宣抚诸使之名明之前已存在,明代始将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都作为统辖西南少数民族的专门机构,而以当地首长为土官,于是成为土司的专称。广义的土司,包括土府州县及西南地区的羁縻卫所。土府州县及土司的设置,一般依据辖地的大小、势力的强弱及民户的多少等因素,并无严格标准。土官的升迁,主要是以劳绩多寡,分定尊卑等差。土官助朝廷征伐有功,便能擢升较高的职位,官署也可升格。另外,还和其地理位置及与朝廷的依附程度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