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救助(hospitalization assistance),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救助,政府对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的救助。具体而言,是政府通过财政投入以及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机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的救助。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的,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