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预防(the optimal prevention),经济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制度与制度变迁理论〕-法经济学-法经济学的谈判分析范式,为达到社会最优水平通过威慑激励当事人而进行的事故预防行为。实质与模型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侵权法的主要目标是补偿,即通过侵权法提供的救济方式(主要是金钱赔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受到损害前的状态。但是,法经济学表明补偿并不是侵权法第一目标,法经济学认为威慑以激励当事人的事故预防行为达到社会最优水平是侵权法的核心目的。最优预防的基本模型假设:①只有侵害人和受害人两个主体。他们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风险中性的并且具备完全信息的当事人。②侵害人对预防效果有决定性影响。他负责决定预防投入及其水平,受害人被动接受。并且损害只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侵害人没有损失。③无管理成本。受害人总是可以通过诉讼无成本地获得赔偿,并且法庭决定责任分配及获得相关信息也是无成本的。④没有保险。既不存在事故保险为受害人提供保障,也不存在责任保险为侵害人提供保障。⑤社会中没有其他处理侵权行为的制度安排,只有侵权法。其他如如何安全管制、警察制度等都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