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Tusi System),法学-民族学-中国民族史-中国民族史-〔民族观、制度与政策〕-土司制度,中国元明清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土司制度肇始于秦汉,历经三国两晋隋唐宋,元时形成,至明日渐完备,清代为延续。在古代文献中仅有土官、蛮夷官、土司的记载,并无“土司制度”名称,土司制度是对元、明、清三朝为治理少数民族地区而实施的具有相同内涵的政治制度的综合性称呼。佘贻泽最早使用了学术意义的“土司制度”名称,并对明清土司制度作了系统性研究。“土司”一词最早出现在《明世宗实录》中。土司的“土”,本义为地面上的泥沙混合物,引申为疆域、领地、本地、地方性等。土司的“司”,本义为统治、主管、职掌、处理、操作等,引申为衙署、办公地之意。“土司”即本地土人执掌的管理机构。在民间习惯性的使用及学术研究中,“土司”不仅指制度名称,还具有官职、官员、官署等多重含义。土司制度不是少数民族的传统政治制度,而是封建王朝依据原有部落传统势力,委任各首领相应品级的官位授予一定的政治权力,“因俗而治”设计出来的一种新的政治制度。其管理原则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