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立法(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环境立法虽然可以追溯到古代,但专门的环境立法则始于19世纪中叶以后。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开始了比较系统全面的环境立法。中国的环境立法可以追溯到夏代,但系统全面的环境立法则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环境立法”一词也开始出现在这个时期的杂志中。21世纪,中国的环境立法已趋于成熟,建立了包括国家环境立法、部门环境立法和地方性环境立法的立法体系;确立了环境立法所应遵循的符合生态规律的原则,保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因时因地制宜原则。同时,还在立法中贯彻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立法的内容包括大气、水、噪声、土壤、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文化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的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纠纷处理等法律法规,并缔结了相当数量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