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公社(family commune),法学-民族学-民族学-民族学-〔社会制度〕-〔原始公社制〕-家庭公社,原始公社时期随着母系氏族制向父系氏族制转变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组织和经济单位。在过去一个时期,有的研究者认为家庭公社是父系氏族制时期的社会组织,故亦称家长制家庭公社、父系大家族、家族公社。对家庭公社的研究,随着新材料的不断发现而逐步深入。19世纪下半叶,K.马克思、F.恩格斯根据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提出家长制家庭(父权制家庭)的术语,并根据古罗马和闪米特人的资料,基本上认为父权制的大家族是父系家庭公社的典型。恩格斯指出:“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的家庭。”随后,他研究了俄国民族学家、历史学家M.M.科瓦列夫斯基提供的最新材料和观点,将家长制家庭改称为家长制家庭公社,同时论证了这种家庭公社“乃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并以母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到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的过渡阶段”,“它虽不是到处流行,但是流行很广”。对家庭公社的性质和类型等问题,学术界的看法不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