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治理(Consultative governance),法学-社会学-社会治理与社会政策-社会治理-社会组织,政治主体基于政治组织和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协商和对话的程序和形式达成共识或者协调分歧,以实现国家和公共治理利益目标的特定政治机制。来源及演变协商即“共同商量”之意,通常情况下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直接进行磋商,以便自行解决纠纷。协商治理是公民借助对话、讨论和协商等途径提出各种相关理由,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基本原则,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一种社会治理形式。其核心理念在于通过培育公民政治参与的民主精神和塑造良好的公民性格来促进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实现对权力执行和运作的有效监督。J.B.罗尔斯、A.吉登斯等西方思想界的领军人物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从时间上看,协商治理范式的形成至少在1990年前后就开始了。协商民主理念与方法的治理实践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治理范式,即协商治理。中国的协商治理产生于协商政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基于中国历史、国情、政情、社情和民情,在长期的人民民主政治实践基础上创造和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