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collective-owned land),农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土地资源学-〔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管理学-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均属于集体所有。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该意见强调,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