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植树(Tree-plangting as an Obligatory Duty),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风景园林学-风景园林管理·法规规章-公众参与,为造林绿化组织特定公民开展的植树种绿义务行为的一项运动。1981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年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1982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办法还对义务植树运动的组织机构、组织方式、成果保护、实效评估等做了详细规定。并指出符合条件而无故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所在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据此,义务植树作为一项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