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法(restitutive law),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基本理论〕,将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的法律。恢复性法与压制性法相对立,包括民法、商业法、行政法、诉讼法和宪法等,制裁方式通常是赔偿损失,是一种不具有惩罚性的,对社会关系进行修复的补偿性手段。恢复性法的概念来源于É.涂尔干《社会分工论》。在涂尔干的论述中,法律演化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类型的变化,法律类型表现了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其中,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有两种——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相应的法律类型即可分为压制性法和恢复性法。与压制性法不同,恢复性法的制裁方式是赔偿损失,这是一种不具有惩罚性,对社会关系进行修复的补偿性手段。这种手段为人们的持续性交往提供了条件,违反规范者不会因为一次违规行为而被整个集体或社会谴责与排斥,其造成的损失将由赔偿行为得到补救,从而能够参与到更多次和更广泛的交易活动中,人们通过契约实现交换和协作,个人的发展获得更大的空间。随着社会变迁,法律表现出从压制性法到恢复性法的演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