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经济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制度与制度变迁理论〕-法经济学,将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一门交叉学科。又称法和经济学。历史法经济学的学术渊源悠久,早在18世纪,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就对法律和经济的关系有过研究。早期人物有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C.B.贝卡里亚[注],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和亚当·斯密等人。其后代表人物包括:俄裔美国经济学家A.迪雷克托[注]、英国经济学家A.普兰特[注]、英国经济学家R.H.科斯、美国经济学家A.A.阿尔钦、美国经济学家R.A.波斯纳等。在英文文献中,与之有关的称谓有Law and Economics、Economic Analysis of Law、Economic Approach to Law、Economics of Law、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等。广义上都可以称之为法经济学,但各自分析视角不同,内涵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