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治理(entity governance),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农村社会学-农村,国家或统治者不诉诸正式的法律与制度,而是依赖地方非正式代理人和机构履行地方社会的日常管理职责,当且仅当地方社会内部出现纠纷并危及地方制度的正常运行时,国家才介入地方治理的一种治理形态。实体治理方式在中国封建王朝时期被广泛运用到地方治理中,既与统治精英在治理模式上受宋明理学“无为”“仁政”思想影响有关,也是由官僚体制内在的信息不对称与监督困境所决定的,因为统治精英不信任地方官员及其吏役,担心行政职责的授予导致后者的渎职与腐败。从治理方式看,实体治理不同于建立在系统化法规和正式等级制官僚层之上的形式主义[注]行政体系,它是基于实用主义的理念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一治理形态中,国家以不干预和放任主义为导向,借用地方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吸纳地方精英等社会力量介入到地方治理实践中;只要地方社会的非正式制度能够满足国家在征税及地方社会治理等层面的需求,国家便不愿将其统治的势力延伸到地方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