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例论(institutional theory),哲学-哲学-美学-美洲美学-﹝基本概念﹞,美国分析美学家G.迪基提出的一种独特的艺术定义理论。在分析美学史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早期版本的惯例论惯例论的最早说法,出现在1969年迪基所写的文章《界定艺术》里,并在1974年的《艺术与审美》得到了系统的总结。这种学说认定,一件艺术品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的条件,它必须是:“(1)一件人工制品;(2)一系列方面,这些方面由代表特定社会惯例(艺术界中的)而行动的某人或某些人,授予其供欣赏的候选者的地位。”迪基认为艺术品首要的条件就是要成为人工制品,进而才能成为艺术品。其次,条件(2)揭示出一种“非显明的”特征。是一种业已存在的惯例,即一种内在的约定俗成的习俗。迪基认为,这个惯例体系,无论如何就存在于那里。一切“艺术系统”所共有的核心特质是,每一个系统都是特定的艺术品藉以呈现自身的“构架”。这个构架不是纯形式化的,而是有丰富内涵的。所以,正因为艺术界诸多系统的丰富多样性,导致了艺术品没有共同的外现的或显明的特性。迪基还将条件(2)解剖为彼此差异亦保持相互关联的4个观念:①代表某一种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