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际值(communicative value),文学-语言文字-社会语言学-言语交际,言语交际中体现出来的意义或效果。英国语言学家G.利奇在《语义学》中提出“交际值”的概念,用来指总括下述七个方面意义的广义的“意义”:理性意义、内涵意义、社会意义、情感意义、反映意义、搭配意义、主题意义,第二至第六方面又可概括为联想意义。这是一种可以在意义上被恰当理解,从而产生交际效果的价值。翻译界将利奇的“交际值”作为一种标准,认为理想的译文应该完整地表达原文的交际值,即译文与原文从词语和表达在这七个方面的意义要尽量全面等值。20世纪90年代,中国语言学家于根元等将“交际值”引入应用语言学的交际理论中,用来指交际活动是否到位的一种度,也称交际度。与利奇的“交际值”不同的是,于根元的“交际值”:一是强调交际值的可度量性,更偏重于将其理解为一种可以度量的效度值;二是将这种值的量度作为衡量语言规范的唯一标准。于根元的“交际值”实际上就是用交际值来衡量言语交际效果,有交际效果的语言形式就是规范的,相应地交际值就较高。语言规范要为语言交际、语言创新服务,而不是阻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