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袋钱(Money to buy pocket),历史学-中国历史-隋唐五代史-[经济],中国古代杂税的一种。始见于后唐明宗时期。即百姓在每年交纳两税谷物时,无论使用官布袋或私布袋,均要纳布袋钱。据后唐天成元年(927)五月十五日唐明宗敕文,政府在收纳夏秋苗子赋税时,不再收取每斗的“加耗”,改纳布袋钱。即使用官府布袋者,每袋纳钱8文,其中5文归擎布袋之人,3文交付仓司部门以抵充吃食、铺衬、纸笔、盘缠等费用;自带布袋者,则每袋交纳3文与仓司部门。后唐长兴二年(931)进一步规定,布袋钱需要由官府直接征收后上交国家财政,以防止地方滥征、滥用布袋钱。布袋钱实际成为一种两税附加税。后晋天福八年(943),又规定将两税谷物所加的2升耗中,以1升充作鼠雀耗,另外1升折钱2文,与原来的8文布袋钱加起来共计10文,“充备仓夫斗袋人夫及诸色吃食、纸笔、铺衬、盘缠支费”。此税种一直延续到宋,后期改称为“头子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