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社(Travel Service for Package Tour),管理学-工商管理-旅游管理-旅游企业-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组团社”第一次出现在国家标准《导游服务质量》(GB/T 15971-1995)中; 2011年在修订的《导游服务规范》(GB/T 15971-2010)中,其在表述上更加突显对旅游者的业务内容是招徕、组织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全程导游服务。但未能明晰组团社与旅游者的法律关系,不利于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和保护。因此,在2013年颁布的《旅游法》中,其被进一步明确为“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意味着对于购买包价旅游产品的旅游者来说,无论由谁来落实和提供具体的包价旅游产品,当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其都有义务对旅游者首先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与旅游者的业务关系,其经营活动可以被分为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