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力性(agency),文学-语言文字-功能-认知语言学及语言类型学-功能语言学-〔美国西海岸功能语言学〕,事件中施事者的行为动作对受事是否有效力。及物性所涉及的一系列句法-语义特征归纳出的十个方面对立之一。由P.霍珀尔和S.A.汤普森于1980年在论述“及物性假说”的研究中提出。事件中,施事者的行为动作如果对受事有效力,则及物性高。效力性与主语的类型有关,有生、属人的主语的施力性要强于无生的主语。比如:①George startled me(乔治吓到我了)这句的及物性要高于②The picture startled me(图画吓到我了)。因为①中的主语George(乔治)动作的施力性强,动作“惊吓”是一种外在行为导致的表现,这个动作是可感知的;而②中的主语the picture(图画)对“我”产生“惊吓”是一种内在的状态,施力性弱或者没有施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