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侯(Prince-Electors),历史学-世界历史-〔欧洲历史〕-德意志历史,中世纪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时期有权选举德意志国王的诸侯。又称选帝侯。1356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颁布《金玺诏书》,正式确认选侯的权利。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解体后,选侯仍作为一种爵位存在,但已无实际功能。德语中“选候”的前缀“kur”乃“选择”之意,可上溯到日耳曼部落时期选举部落首领的风俗。在神圣罗马帝国的奥托王朝时期,王位世袭制取代了选举制,但国王选举制的传统仍然被保留,不过只具有形式意义。在1257年的德意志国王选举中,第一次出现七大选侯选举德意志国王的现象。与此同时,教皇的权力也开始渗透到国王选举中。1263年,教宗乌尔班四世宣称:“选举罗马人民国王的权利是属于7个人的。”由于选候的特殊地位,选举资格成为诸侯争夺的焦点。这种争夺一度造成了皇帝人选难产,出现所谓空位时期(1254~1273)。1356年,为避免教皇干涉,并规范选举程序,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颁布《金玺诏书》,明确规定7位诸侯拥有合法选举德意志国王的权利,同时也确定了境内各诸侯的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