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议(court conference),历史学-中国历史-明史-典章制度,中国明代众官员会议大政的制度,为明代朝廷的议事制度之一。即廷臣会议。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重要政事,必须由廷臣集体商讨。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的形式进行。根据明朝制度规定,廷议的结果无论是否一致,都必须上奏皇帝,请皇帝做出裁决。为了更充分的发挥官僚辅佐政事的作用,明代将廷议制度化。明宣宗以前,廷议由皇帝亲自召集。明英宗时期,命内阁官员与各衙门会议大政,俱上奏本请示裁决。天顺年间,从内阁大学士李贤所请,阁臣不再参与廷议。参加廷议的官员多为九卿、六科给事中、监察御史以及相关的文武官员。廷议的结果,可以一同上奏,也可以单独上奏,都由皇帝做最后决定。嘉靖以后,随着内阁地位的不断提升,廷议结果,需先经过内阁的审核才能上奏。廷议的结果,也仅仅作为皇帝决断的参考之一,对皇权并没有法定约束力。皇帝对结果不满意,可以随时推翻。廷议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有立储、祭祀、选官、财政、军事等诸多方面,至于参加廷议的人数,因所议内容而定,少时有30余人,多时则会有100余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