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腐败”,顾名思义,就是隐蔽性强、难以查办的腐败犯罪行为。针对“隐性腐败”,中央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若干规定。如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强化了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2007年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如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以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等问题的予以规定。近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反腐进入“深水区”》的文章,锋芒直指“隐性腐败”,这预示着中国反腐将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向羞答答的“隐性腐败”开刀。“深”意味着深不可测,“水”意味着水中捞月,“区”意味着区域广泛,这是笔者所理解的什么叫反腐的“深水区”。 严厉打击腐败行为,是我国长久以来的严肃工作之一,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规范,很多贪官已经从原始的腐败行为,转化成较为隐性的贪污腐败行为--腐败行为的深水区。什么是隐性的贪污腐败行为呢?反腐工作又如何开展呢?利用信息贿赂,期权贿赂等等都属于隐性的贪污行为,也就是腐败的“深水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