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管理权是指管理公司经营活动及管理公司行政事务的权利及权限。公司事务的管理权有三个层次:(1)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予决策权。(2)公司董事会的事务管理权。(3)公司经理的事务管理权。股东的参与决策权。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进行了投资,因而获得了参予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这些权利表现为:(1)表决权。表决权为普通股东所具有的,是公司事务管理的行政权利。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股东表决的多数产生董事及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2)请求权。普通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请求查阅公司帐簿,少数股东的股份占一定比例以上的具有临时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3)诉讼权。公司董事及监事有违法行为,股东有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优先股东具有股息及剩余财产优先分配的特权,其事务管理的权利一般都加以限制。公司董事会业务管理权。公司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若干董事组成。董事会是仅次于股东大会的权力机关,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总揽公司大权。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的业务方针、经营项目、发展规模及公司行政业务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任免董事长及常务董事,选举公司总经理、副总理以及必要的职员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