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义务论是美国伦理学家弗兰肯纳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在其代表作《伦理学》中提出。认为道义论在理论上是不彻底的,因为道义论为其“正当”和“善”的概念在根本上作辩护时,就不得不诉诸“最大的普遍善”,从而导向功利论。而功利原则有时不能解答什么是正当的问题,因为公正的东西是不依赖于功利原则的。他认为比较令人满意的是“混合义务论”。这是一种道义论,但它远比大多数道义论更接近功利主义。混合义务论把善行原则和某种公正原则作为两条基本的义务原则,其他一切更具体的义务规则,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这两条原则中引申出来。这一理论认为道德的建立是为了人,但不能说人的生存是为了体现道德,善行原则就是”做有益的事,防止或避免做有害的事这是自明的义务之一,是一条基本原则,也是功利原则的前提是善行原则不能导出一切自明义务,因而还需要公正原则,它意味着分配公正、平等待人,保持人们享有的生活的机会平等。当这两种原则发生冲突时,一般而言公正原则可以优先于善行原则,但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可以说明什么时候公正居于优先,什么时候不居于优先。在具体道德境遇中优先应用何种原则,依靠善良意志、思想清楚以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