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保护,国家和社会为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所实行的一系列制度和综合措施。青少年在心理、生理发育上的不成熟性及人生经验、社会阅历和生活知识等方面的相对缺乏,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或弱势地位,容易受到许多意外的挫折以至伤害。对青少年的这一特点,早在古代社会人们就有所认识,并在有关的法律规定中体现出一定的青少年保护意识,如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轻惩罚的规定。中世纪英国的监护法中也含有保护儿童的内容。近代工业社会,童工和城市流浪、贫穷、犯罪儿童问题引起社会关注,一些社会福利和慈善机构、宗教团体等采取了一定措施为这些儿童提供帮助。但此前的青少年保护,多出于朴素的人道主义考虑,对于青少年的权利和发展问题,并未给予充分注意。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和文明水平的发展,使青少年保护问题提到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议程上来,并特别注重从青少年的权利和发展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国家的青少年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和国家政策及国家行动计划或方案的方式来进行。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制定的《少年法庭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青少年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