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与信息公开紧密联系的权利。各国在加强信息公开立法的同时,也相应地加强了纳税人隐私权和秘密权的立法保护,表明政府对来自纳税人个人信息与隐私秘密的积极保护。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教代扣税款有关的信息。”这就赋予了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个人资料的较大权力,因此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显得更加迫切。请求保密权是指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个人资料情况保密的权利。在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提供个人的资料,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这样,税务机关将不可避免地接触到纳税人的个人资料秘密以及隐私情况。纳税人的秘密体现纳税人的利益,税务机关在基于法律授权而合法地知悉此种秘密的情况下,负有为纳税人保密、不予泄露的义务。因为如果纳税人的秘密资料泄露,很可能会对纳税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当赋予纳税人享有请求保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