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的请求权”,“物上诉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基于物权而要求特定侵害人恢复其物权原有状态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等。所有权和他物权均存在物上请求权;但他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以占有为要件,学理上视之为占有保护制度。大陆法民法学说对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有不同认识。有认为物上请求权为物权的作用,它随物权的存续而被再生,不因时效而消灭;也有认为物上请求权为债权,它基于物权受侵害的事实而产生,与侵权之债无异,应适用债法的一切规定;还有认为物上请求权为独立的请求权,是物权的消极权能,它以恢复物权的原有支配力为目的,既不同于物权的支配权,也不同于损害赔偿债权。我国现行民法未使用物上请求权这一概念,但依照《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可诉请强制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这实际上确认了物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为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现代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及1958年韩国民法等,均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