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物,“共同共有物”的对称。是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所享有的物。按份共有关系的客体。共有物的一种。按份共有人对按份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一份额在民法理论上称为“应有份”。应有份一般由按份共有人明确约定或依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法律规定,或约定不明,一般应推定为应有份均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分出或转让自己的应有份,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按份共有物的整体,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以自己的应有份为限。应有份只是一种抽象的价值形态而不是具体的实物形态,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无处分具有实物形态的按份共有物的整体或某一部分。按份共有关系可因全体共有人协议而终止。因共有关系终止而分割按份共有物时,在不损害财产经济价值的前提下,可采取下列三种方法:(1)实物分割。必须是共有物是可分物,且在分割之后无损于物的价值,可按各共有人的份额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应有的部分;(2)变价分割。如各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把共有物作价出卖,各按份额领取价金;(3)作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