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行行为
(心理学术语)
非实行行为,“实行行为”的对称。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起补充作用的行为。在中国刑法中,非实行行为包括有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组织策划及指挥行为、犯罪的教唆行为、犯罪的帮助行为等。犯罪的非实行行为并不是每一个具体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例如,在许多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的预备行为,在简单共同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的组织、策划、指挥、教唆以及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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