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生存权
(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
生存权(Survival Rights)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指出:“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我国声明将在遵守《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及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在第6条下的义务。第24条主要针对健康权和医疗保健权,规定:“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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