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履行说
(法律术语)
特征履行说 ,由哈伯格在1902年研究双务合同的法律适用时提出。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可称特征履行。主张合同应依特征履行来确定其准据法的学说,即称特征履行说。此种履行还常用来确定何地(何方)的法律是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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