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说
(海商法中的制度)
共同海损说是指海商法中最古老的制度,它的实质是凡为同利益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受益方共同分摊。共同海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9世纪古希腊。当时罗地海法已有了这样的规定:凡因减轻船舶载重投弃人海的货物,如果是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种由大家共同承担危险,为了大家的利益遭受损失时,由全体负责进行经济补偿,具有互助保险的性质,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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