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投票罪是行为人对于有投票权的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投票罪的一种。主要特征:(1)任何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2)本罪的行为是行贿而妨害法定之政治上投票的行为。即对于有投票权的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行为人先有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贿行为,用以约请有投票权人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的行使,即足以构成本罪。至于有投票权的人是否实际因行为人的行贿而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的行使,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