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承认,是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永久的、明确的、正式的承认,承认其为法律上的国家和政府。通常是由于被承认方的合法性不被怀疑或者承认双方历史性的外交需要而出现。一般采用致函电、照会、发表声明等正式通知被承认者的方法,也可采用缔结条约、派遣特使参加新国家或新政府举行的庆典的方式。法律上的承认通常被认为具有完全、确定和不可撤消性,具有溯及力。它表明承认国准备与被承认国进行全面的交往、建立外交关系。其法律后果体现为双方建立外交、领事关系,彼此尊重司法行政、司法豁免权,承认各自法律、法令的效力以及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条约,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外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