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各国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有不同的解释:(1)行为地说,即以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场所为侵权行为地。如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1978年)第48条第1款规定:“非契约的损害求偿权,依造成此种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2)结果地说,即以因侵权行为发生损害的场所为侵权行为地。由比尔主编的1934年的《冲突法重述》(第一次)称:“侵权行为地是必须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损害发生地,”或最后事件地。(3)整个侵权行为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是侵权行为地,受害人根据各地的法律是否对自己有利而选择其中的一个环节为侵权行为地。美国的库克持这种观点。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点。但也存在两地不一致时,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三处管辖人民法院,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