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上过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消,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或者一方当事人违反他方当事人的照顾、保护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形。缔约上过失(Culpa in contrahendo)为德国学者耶林(Rudulf v. Jhering)提出的一种法律概念,且现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契约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耶林在该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自耶林提出缔约过失理论的学说后,得到了世界各国民法理论界的关注,随后便进行了较广泛、深入而系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