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用性规范
(法律术语)
准用性规范,是指规定行为规则的某一部分须参照其它法律规范才能实施的法律规范。这种所要参照的法律规范是业已明文规定的确定性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与委任性规范不同之外在于,委任性规范所引用参照的是即将制定的法规,准用性规范引用参照的是现行法律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只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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