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二元论
(犯罪学术语)
犯罪二元论是西方犯罪学家解释犯罪原因的一种理论。由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他认为犯罪原因包括人体特质和社会这二元因素;人之所以犯罪,一方面是因为其先天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是由于后天受社会环境影响或外界的刺激。但他强调社会因素是犯罪的主要原因,认为“犯罪原因大部份在于社会,研究犯罪原因就要研究社会缺陷,消灭了社会上的原因,犯罪就自然消灭了”。李斯特否认有天生犯罪的人,认为遗传倾向只是通过外部环境的影响,才能表现为犯罪或精神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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