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留权
(法律领域术语)
香港居留权这个概念在1987年被确立,最早出现词语“居港权”的文件是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1987年7月1日,香港居留权这个词正式被纳入香港法律词汇。香港居留权指的是一个人在回归前的香港或者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永久居住的权利。对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香港入境事务处将签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可以进入香港,并可以在香港无条件逗留,香港政府不得把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递解或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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