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制度是根据批准进行统计调查的项目,按统一制定的统计表式、填报范围、实施办法,以及统计标准、统计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并有原始记录作依据,开展搜集整理汇总统计资料和进行综合分析工作的行动准则。统计制度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的第九、十、十一、十二条中: ①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关于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②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③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④对违反统计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主义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