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浸长度(floodable length)是指沿船长方向以某点为中心的舱室,在规定的分舱载重线和渗透率下破损浸水后,船舶下沉和纵倾的最终平衡水线不致淹没限界线时的最大长度。沿船长的位置不同。因浸水的体积及浸水后对船舶纵倾的影响不同等,可浸长度也不相同。将沿船长各点的可浸长度作纵坐标连成的曲线称可浸长度曲线。当全船各部分的渗透率相同时,可浸长度曲线为一光顺曲线。实际上由于机舱、货舱和起居等处的渗透率各不相同,故可浸长度曲线一般为折断形曲线。为符合分舱与稳性的要求,船舶设计时,依据可浸长度曲线进行水密横舱壁的布置,按此布置,任何一舱破损后船舶下沉不淹过限界线的船称为一舱制船,任何相邻两个舱破损后船舶下沉不淹过限界线的船称为二舱制船,依此类推有三舱制船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仅对客船可浸长度的确定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为了保证船舶在遭受海损事故以后不致沉没,必须对其破舱后的下沉极限做出规定,对于民用船而言,其下沉极限是在舱壁甲板(水密横舱壁达到的最高一层甲板)顶面的边缘线以下76 mm处,也就是说,船舶在破损后至少应有76 mm的干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