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继承是指继承人必须接受继承而不得抛弃其继承权的一种继承。在罗马法时代,即有处于死者家父权支配下的继承人必须接受继承,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继承。南朝鲜民法第991条规定:户主继承人不得抛弃其享有的户主继承权。旧日本民法典第1020条亦规定:法定的推定家督继承人必须接受继承,不允许其抛弃继承权。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继承法均抛弃了此立法原则,采取自由的,非强制性的继承原则,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