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权与非本权是以是否有权利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区分,它的意义在于区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占有仅是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不是权利,相对占有而言,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都是本权,且本权并不以物权为限,对物有租赁权,也称为本权。但是,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不是本权,另外,积极地役权是本权,消极地役权不是本权。占有是指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之事实.相对于占有而言,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皆称本权.对占有,有人认为是一种单纯的事实,也有人认为是一种权利,但占有无论为权利还是事实,将它于本权加以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在民法物权编中对占有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保护占有的法律制度,对稳定物之显示占有关系,维护物之动态安全(交易上的安全),均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