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法学术语,与公车私用相反,是一种拿自己财产用来公用的方式。在一些贫困地区,特别是基层公检法部门和乡镇出现的大量[公用私车].这些地方财政收入少.政府经费短缺.公检法部门装备落后.基层法庭,派出所,乡政府的干警和干部大都自己买车,用于办案和办公.法庭,派出所干警的车大都无牌无证,只在外表喷印的字样.有的装有警报警灯.当警车使用.每次办案使用,费用由案件当事人支付,收费标准则由办案人员(车主)确定.乡政府私车,则大都由乡财政费用.这样,名义上乡政府穷.没车.实际上比买车花费都大.法庭,派出所,则干警既方便了自己,又靠车致了富.每次用车,当事人比租车都贵.从现象上看是贫困地区的[公车私用],实质上反应了[穷庙富和尚]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