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占有
(法学术语)
连续占有,“非连续占有”的对称。又称 “持续占有”、“继续占有”。是指占有人以固定的占有意思对物从事的持续而不间断的管领的状态。构成连续占有须具备占有意思持续和对物支配持续的双重要件。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连续占有是所有权时效取得的基本条件;占有人只有以所有的意思,公然而和平地,持续而不间断地对物实施占有,才能依时效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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