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原则
(法学术语)
均衡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比例性原则、相当性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即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过这一限度。当然,只有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手段对公民利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所获利益时,才违反适度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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