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审制度
(会同审断制度)
会审制度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议,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并于1868年订立《上海洋径浜设馆会审章程》。不仅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外国领事有权参加会审。就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得参与会审。会审公廨的建立是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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